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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18  浏览次数:3571
核心提示:为增强我市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紧


  为增强我市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要求,为搞好我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内有关省市科技平台建设情况和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信息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在互联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鼓励高、精、尖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高、精、尖大型仪器设备。

一、大型仪器设备参与协作共用的条件

1、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入网条件

1)仪器性能指标达到本市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2)仪器原值在30万元以上;或原值在10万元以上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共享性且市内较少的仪器设备;

3)能正常运行、故障率小于10%;

4)能正常提供对外服务;

5)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2、共享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即时调整,以达到共享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先进、配置合理的目的。

3、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和省、市级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享有协作共用优先权。

4、在同等条件下,协作共用服务好的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享有协作共用优先权。

二、权利与义务

1、大型仪器设备参与资源共享不缴纳任何费用。

2、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供方的权利

1)接受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组织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免费享受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统一对外宣传,共享信息资源权利;

2)争取获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权利;

3)与共享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实现信息互动;

4)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3、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供方的义务

1)及时将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纳入共享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2)妥善保管对外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为用户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4)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标准;

5)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使用入网仪器设备要求。

6)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7)接受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

三、考核与评估

1、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每年度对共享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及机组操作人员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核评估内容

1)测试服务。在满足本单位测试需求的同时,对社会开放共享所发生的测试服务,包括有效机时、测试样品数、测试收入、测试效益、服务质量等方面。

2)人才培养。包括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在仪器设备工作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员数;进行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等。

3)研究与开发。即开展分析测试方法及测试标准研究,其研究成果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部门或行业部门的认可、推广应用;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其研究成果获得科技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4)通过相关认证。该机组所在实验室通过国家(省)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或获得专业领域内的资质。

5)管理与维护。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有关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规范性;仪器设备维护及完好率;实验技术人员配备及专业技能培训情况等。

2、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协作共用仪器的评估主要从仪器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和单位协作共用服务总体水平等方面进行。

四、附则

本办法由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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